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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楠民初字第82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湖南科技大学学生,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湖南科技大学学生,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09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波适应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查明:2008年9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伙开办了“学士府饭店”,同年10月10日原告退出,该饭店由被告经营,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x元的欠条,并约定同年11月20日之前归还3000元。余款于2009年10月19日前全部还清,如该饭店在2009年10月19日之前转让,被告则在转让后的一星期内将所欠原告余款还清。此后,被告仅偿还原告3900元,被告于2008年12月11日将饭店作价x元转让他人后,并未归还所欠原告款项,为此形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张某某欠原告李某某人民币x元,于2010年12月30日偿还5000元,2011年6月30日偿还2000元,余款于2011年10月30日全部还清。

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被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波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唐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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