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塑料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3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5元,合计人民币2136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