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曾用名王某)
委托代理人沈书保、王某乙,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林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林某某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林某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某燕
二○○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董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