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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王某甲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曾用名王某)

委托代理人沈书保、王某乙,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林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林某某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林某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某燕

二○○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董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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