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吴起县X镇X村民,住(略)。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吴起县X乡X村民,住(略)。
被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吴起县X村民,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高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2010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胡某某驾驶陕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吴起县城向志丹县金丁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吴起县X镇X村土河湾路口处与原告驾驶的无牌钱110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报废、原告当场受伤,经吴起县医院诊断为左足第二趾断裂;腰椎1肋骨骨折;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30天,花去医疗费x元,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原告便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我住院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等x元,赔偿伤残补助费x元,赔偿继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赔偿损坏摩托车4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车主)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某住院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损坏摩托车修理等费x元,住院期间已给付x元,剩余x元于2010年11月13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志锋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