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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湖南化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1973年3月25日,汉族,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上诉人邓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08)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某于2009年2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邓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超群

审判员李谟贵

代理审判员王纲礼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擘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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