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旺旺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县兴佳煤炭经营部。
负责人王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民,叶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平顶山市旺旺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王某捷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追加其参加诉讼,以便查明事实就,作出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全智
审判员尚少辉
审判员石天旭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