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岳阳岳泰集团科技饲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略):湖南省岳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岳阳岳泰集团科技饲料贸易有限公司防城港经营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冯强,广西欣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所(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X号。
委托代理人:揭军英,精一(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岳阳岳泰集团科技饲料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某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盘明、苏益g_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书记员吴图凤担任记录。上诉人岳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冯强,被上诉人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揭军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岳阳岳泰集团科技饲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港口区人民法院(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某林
审判员王盘明
审判员苏益g_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图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