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河南葛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军,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贾某某与被上诉人杨爱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已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贾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上诉人杨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尚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