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成日钢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某某。
申请人徐州成日钢铁有限公司不服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贾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徐州成日钢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申请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成日钢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徐州成日钢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贾劳仲案字(2010)第X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徐州成日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锐
代理审判员张蕾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