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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某、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594号

原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大武,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系湘潭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系湘潭县姜畲信用社干部,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查明:第一被告张某某系湘潭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其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暂时资金短缺,请原告赵某甲帮忙借一笔资金用于第一被告征用土地和房地产开发,当时原告正从外地抽回开矿资金,加上又有信用社主任(第二被告)赵某乙担保,原告也就同意借给第一被告资金。原告于2007年7月26日借给第一被告张某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x元)。并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由第二被告赵某乙在上述借款条据上签字担保。其借款快到期时,原告多次找被告和担保人要求归还原告的本息,被告和担保人多次承诺原告尽快归还其借款本息,可多次承诺都未兑现。为此,原告赵某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迅速支付原告借款壹佰元万整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自愿在2009年8月底前偿还原告赵某甲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计息至还清日止)。

二、被告赵某乙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张某某对以上欠款以自己在湘潭县一中、湘潭雨湖区护潭卫生院、湘潭市九华工业园项目工程款及家庭房产、厂房、办公场地作为抵押还款,并自愿在任何一项财产有款支付时优先一次性偿还给原告赵某甲借款。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享炎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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