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29岁。
委托代理人潘某豹,河南宛平(略)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女,29岁。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赵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发出公告,限被告于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未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1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3年12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潘××。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吵架、生气。被告性格粗暴,经常打骂原告及其母亲。特别是原告患病以来,被告不但没有尽到作为妻子的义务,反而对原告不管不问,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潘××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x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2月11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2、户口簿一份,用以证实:婚生男孩潘××的出生日期为2004年11月27日;3、诊断证、化验报告、出院证及各种报告单共六份,用以证实:原告患有肺病。4、证人刘××出庭作证陈述,用以证实:证人系原、被告之间的媒人。原、被告相识后没几天就匆忙结婚了。由于缺乏了解,双方经常生气,原告于2009年生病之后,被告就走了,对原告不管不问。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5、证人马××出庭作证陈述,用以证实:原、被告相识后六、七天就结婚了。婚后感情不好,原告于2008年生病之后,被告于2009年外出打工,至今没有回来,对原告及小孩也不管不问;6、证人谢××出庭作证陈述,用以证实:原、被告认识不到一个星期就结婚了,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被告赵某曾因为一件小事对原告及其母亲进行打骂。2009年原告生病之后,被告赵某就走了;7、证人陈××出庭作证陈述,用以证实:被告赵某的娘家人曾来原告家吵闹。原告于2009年7月份生病之后,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现在小孩随其奶奶生活。
被告未某某,亦未某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法庭调取的证据有:对被告赵某的母亲李××的调查笔录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之间虽有吵闹,但感情尚可。被告于2010年外出打工,一直没有消息,现在也无法联系。
以上原告提供的第1、X组证据,系法定机关颁发的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X组证据,系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4、X组证据,原告无异议,且能与法庭调取被告赵某的母亲李××的笔录相互印证,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5、X组证据,原告有异议,且该两组证据与第4、X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故对于该两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没几天,便于2003年11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3年12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潘××。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一些矛盾。原告从2009年开始感觉不适,后于2010年4月21日被镇平县卫生防疫站确诊为浸润型肺结核。被告赵某外出打工,至今未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原、被告双方虽然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互相尊重,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小燕
审判员宋强
审判员周华肖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赵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