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某某号,现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案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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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曹满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