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襄城县通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通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海涛,河南名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宝亮,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许昌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襄城县通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襄城县通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海涛,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宝亮,原审被告许昌县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审判员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尤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