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通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海涛,河南名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宝亮,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许昌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襄城县通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襄城县通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海涛,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宝亮,原审被告许昌县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审判员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尤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