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汇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0。
被执行人会同县中医院,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X镇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
12月7日作出的(2009)湘高法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09年9月8日作出的(2009)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会同县中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会同县中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会同县中医院的银行存款270万元并已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院(2009)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贤良
审判员唐锦山
审判员马国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