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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丙,男,1953年6月1O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男,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赵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乔琳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尤薇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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