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丙,男,1953年6月1O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男,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赵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乔琳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尤薇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