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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倪某某、丁某某、陈某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大兴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溆浦县大兴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某某、丁某某、陈某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大兴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怀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应由被执行人溆浦县大兴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股权转让金197.3万元,本院强制将该款划入本院账户,并于2010年3月25日将此款由申请执行人倪某某、丁某某、陈某领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怀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杨绍纯

审判员唐锦山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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