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新晃侗族自冶县人,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钟某儒之妻。
被执行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新晃侗族自冶县人,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在新晃侗族自冶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新晃侗族自冶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杨某纯
审判员唐锦山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