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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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某峰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