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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Ⅹ。

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仁,闽清县坂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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