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Ⅹ。
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仁,闽清县坂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