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蒋某。
被告(反诉原告)葛某。
第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
第三人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蒋某诉被告(反诉原告)葛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葛某撤回反诉。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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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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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邵霞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