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干部,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干部,住(略)。
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12月27日欠原告高某某x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高某某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