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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申报票据权利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龙法民催字第51号

申请人新乡市诚信振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报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行长。

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诚信振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丽君

审判员:孙斌

陪审员:李某红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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