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X,1988年6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0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0日至同月25日期间,被告人袁XX在其租住的本市X路XXX号后门三层阁内,多次容留周X、顾XX(均另行处理)吸食毒品。2009年7月2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袁XX及周X、顾XX接报的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X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周X、顾XX、王XX、陈XX的证言笔录及尿样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袁XX到案后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10年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龚雯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