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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富华鞋业有限公司与三明市X区元丰塑料制品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闽民终字第343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闽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X区元丰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三明市X区农机加油站边(三元区荆东)。

负责人林某,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富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X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上诉人三明市X区元丰塑料制品厂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结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叶毅华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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