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闽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X区元丰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三明市X区农机加油站边(三元区荆东)。
负责人林某,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富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X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上诉人三明市X区元丰塑料制品厂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结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叶毅华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