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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民一初字第114号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民权,男,怀化市鹤城区鹤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杨毅

二00九年五月十四

书记员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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