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民权,男,怀化市鹤城区鹤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杨毅
二00九年五月十四
书记员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