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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敲诈勒索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因本案于200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冒名谢奉春,于2008年7月在本市X路海XX舞厅内搭识了被害人唐某某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黄XX以将两人关系告知唐某某丈夫等相要挟,先后两次向被害人唐某某敲诈得款人民币x元。2009年3月13日,被告人黄XX再次向唐某某收取3万元人民币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黄XX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自己只向唐某某索要过人民币x元,第一次为x元,第二次为x元即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X冒名谢奉春于2008年7月在本市X路海XX舞厅搭识被害人唐某某,之后二人在黄某暂住地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事后,被告人黄XX利用被害人怕影响家庭关系的心理,向唐某某敲诈钱财。2009年2月24日半夜,被告人黄XX窜到唐的住处先和唐发生了性关系,然后以不再和唐来往为条件,向唐索要得款人民币x元。2009年3月12日凌晨2时许,黄XX又来到唐某某的住处,再次强行和唐发生了两性关系,并再次敲诈人民币x元。被告人黄XX于当日中午向唐某某取款x元钱款后,被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害人唐某某关于自己被黄XX敲诈钱款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许华关于黄XX在收取x元后被抓获过程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证人王XX、赵XX关于得知唐某某被敲诈借给她钱款的证言、银行交易清单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隐私相要挟,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敲诈唐某某x元的事实,因现有证据不充分,本院难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

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章玮

代理审判员成福鑫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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