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XX,因本案于200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初,被告人金XX通过互联网认识被害人万XX,并虚构身份和家庭情况,骗取万XX的信任,与万XX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4月28日至5月30日间,被告人金XX通过移动电话短信,虚构自己住于本市东方城市花园的房子需代交水、电、煤费用等事实,骗得万XX先后九次将人民币计5100元,存入金XX提供的卡号为x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同年6月7日,被告人金XX在本市地铁一号线上海火车站站,虚构要办理去韩国签证手续的费用,骗得万XX人民币1600元。2009年6月11日,当被告人金XX返回上海时,被万XX及亲属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万XX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移动电话短信内容、银行ATM机取款账单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单、被告人金XX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金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09年12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