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xx电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楼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男,公司员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电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6日前支付原告孙x牌号为苏x的车辆修理费人民币9,85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被告上海xx电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0月2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