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麻阳美宜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县X镇X路。组织机构代码证:x-9。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滕腾,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系湖南慈利县人。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向宽贵,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受理原告湖南麻阳美宜佳百货有限公司、王某乙与被告刘某某、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麻阳美宜佳百货有限公司、王某乙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麻阳美宜佳百货有限公司、王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尚清
审判员舒继清
审判员吴贤玉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