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胡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a、江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a,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a、彭a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a及其辩护人张a、江a,被告人彭a及其辩护人韩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至5月13日,被告人胡a以营利为目的,在所租赁的本市闵行区X路X号X楼,设置54台三七机类游戏机和l4台“百乐二代”游戏机,以人民币兑换筹码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自2009年5月8日起,被告人彭a在该赌场内负责收款、兑换筹码等。
2009年5月13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彭a及参赌人员10余名,缴获赌资人民币300元。
2009年6月4日,被告人胡a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a、彭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a、汪a、李a、曾a、张b、张c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集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胡a签订的临时租赁协议,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a、彭a等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胡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a的辩护人关于彭与胡不属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彭受雇于胡在赌场内收款、兑换筹码,在事实上即是与胡等分工配合共同经营赌场,故上述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a、彭a的辩护人分别以胡具有自首情节,彭系从犯,且均属初犯,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胡、彭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10年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彭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09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被告人胡a、彭a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