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
法定代表人陆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x、周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游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游xx(系被告父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及第三人居间买卖上海市闸北区X路xxx弄x号x室房屋一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x元。但在原告成功完成居间交易后,被告无理由拒付该笔佣金,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佣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游x辩称,《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明确约定第三人净到手价是x元,被告支付x元,差价部分包括了税费、佣金x元、过户费等各种费用。但因为原告延期交房且没有按照约定为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故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x元的请求。
第三人张xx表示其到手应为x元,但由于交易过程xx告与被告部分费用没有达成协议,后又从中取了3000元给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游x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佣金x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10元,由原告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及被告游x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4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钱萍
书记员申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