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业务员,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某,别名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连某、林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连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的网友闫正高让其帮朋友偿还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的钱,并承诺按百分之一的比率付费。6月23日11时许,被害人石某电话联系李某甲,自称是闫正高的朋友小王委托办理信用卡透支还款一事。石某找到李某甲后,李某甲将石某提供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的x元钱通过互联网转账偿还上后,随即拿着该卡到郑州市X路X号楼辉煌名苑D坐X室董某公司的POS机上刷卡,发现卡内的x元钱已被人刷走,李某甲便怀疑是石某骗了他的钱,不让石某离开,让石某联系家人还钱,并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乙来帮忙。被告人李某乙又找到被告人连某、林某一起赶到辉煌名苑D坐X室帮忙看管石某。随后,四被告人先后将石某带至荥阳市、中原区X镇一小旅馆、须水镇X村水立方洗浴中心进行看管。6月24日21时石某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连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某己陈述,证人石某丙、董某丁、常某某、董某戊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石某打的欠条、110报警服务台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连某、林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连某、林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本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连某、林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连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华红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