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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易好龙,怀化市鹤城区鹤阳法律服务所(略),资格证书证号x。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好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甲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杨某甲不需要向杨某乙支付赔偿款,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某乙承担。

经查明,2007年1月16日晚,杨某乙之女杨某与杨某甲之女杨某两人一起洗澡时,因煤气中毒致使杨某乙之女杨某死亡,杨某甲之女经医院抢救生还,此次事故未经有关部门鉴定。2007年1月17日经杨某乙、杨某甲协商,杨某甲同意一次性赔偿杨某乙x元,杨某甲当场支付赔偿款x元,尚欠x元杨某甲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杨某甲承诺“杨某煤气中毒死亡,经双方协商共计补偿包括安葬费共计伍万元,2007年元月17日付叁万元,欠贰万元2008年付壹万元,2009年付壹万元”。现杨某甲以该欠条是在杨某乙胁迫之下所写,拒绝支付x元补偿款而形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2007年1月17日杨某甲给杨某乙出具的欠条尚欠的x元,杨某甲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支付杨某乙x元,另7000元杨某乙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杨某甲支付;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不再发生任何纠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甲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杨某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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