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会同县裕园宾馆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王某,组长。
2009年6月25日,会同县裕园宾馆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会同县裕园宾馆破产财产变现所得x.00元,除优先拨付破产费用x.15元外,剩余破产财产x.85元,但应支付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和安置费用等合计x.23元,第一顺序清偿分配率为82.92%,已无法足额支付,无财产可供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请求破产终结会同县裕园宾馆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会同县裕园宾馆的破产财产在已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及安置费用之外,已无财产可供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现申请人会同县裕园宾馆破产清算组提请终结会同县裕园宾馆破产程序,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同县裕园宾馆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即日生效。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甄上标
审判员黄新婷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