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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叶某某与曹某某、榆林市佳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无业。系死者李某俊父亲。

申请人叶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浙江省永嘉县X镇X村人,住(略),无业,系死者李某俊母亲。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陕x(陕x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车的驾驶人。(现在(略))

被申请人榆林市佳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雄,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李某某、叶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榆林市佳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陕x(陕x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车予以扣(略),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的陕x(陕x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车予以扣(略)。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志耿

审判员梁斌

审判员任子洲

二O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黄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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