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无业。系死者李某俊父亲。
申请人叶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浙江省永嘉县X镇X村人,住(略),无业,系死者李某俊母亲。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陕x(陕x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车的驾驶人。(现在(略))
被申请人榆林市佳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雄,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李某某、叶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榆林市佳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陕x(陕x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车予以扣(略),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的陕x(陕x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车予以扣(略)。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志耿
审判员梁斌
审判员任子洲
二O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黄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