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河南洛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圆)
申请复议人工业园因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的(2009)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认为:伊川县人民法院对申请复议人罚款决定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予以撤销。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工业园于2009年8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工业园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河南洛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