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与丁某某、吴某某、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

上诉人张某某与丁某某、吴某某、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辽阳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丁某某、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吴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⑸狻裎⒚亍拦庥峡锖锘ǔ平鹚呀z源选矿厂。2006年6月10日,张某某(乙方)与丁某某、吴某某与关某某(甲方)签订一份《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将灯塔金弦源选矿厂租赁给乙方经营,租期为一年,年租金为45万元整,协议签字后三日内乙方付甲方20万元整,余款半年内付清。甲方无条件提供乙方选矿厂一座及其完整的配套设施。甲方无条件提供乙方合法的经营各种执照:工商、环保、土地、水利、林业、生产许可证、安全、消防、供电执照及手续。执照尚未办完期间由甲方负责疏通各个环节,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生产与经营,如果出现问题造成乙方停止营运,甲方应加倍赔偿给乙方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每天按150吨铁粉计算)。甲方租赁以前各种签约及债权债务由甲方自己负责解决处理,与乙方无任何关某。乙方由租赁之日起自主经营供电,盈亏与甲方无任何关某,经营期间的各种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协议签订后,2006年6月13日,张某某给丁某某租金10万元,张某某租赁期间,生产了792吨铁矿粉,销售得款34万元(张某某自认)。2006年12月26日,灯塔市人民政府以灯政发[2006]2暮约贫鹚呀z源选矿厂予以取缔。2007年,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张某某无照经营为由,对张某某罚款1500T怼榱疲鹚呀磟≡笱Э脸裰唇煳戆だ坦⑸贰;⒈痢赝⒌⒗帧盗⒁聿尚た⒅病⑷老确吹罩罢旨P弧笠ㄉ悍笤砩诶淦形煌笠ㄉ悍荚跫κ源哦钫绲馇拮屏鹚呀z源选矿厂期间,企业经营的盈亏情况予以审计。

张某某一审诉称,张某某与丁某某、吴某某与关某某于2006年6月10日签订一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张某某即按协议之规定履行先给付租金20万元(现金10万元,垫付电费及修桥10万余元有票据为证)。可被告并没有按协议规定无条件提供张某某选矿厂一座及完整的配套设施(包括完整的选矿设备等),及合法经营的各种执照(工商、环保、土地、水利、林业、生产许可证、安全、消防、供电等执照及手续),导致张某某无法正常生产。以至张某某与丁某某、吴某某、关某某协商先由张某某购选矿设备铲车一台准备抵交下半年租金(铲车价值26.1万元),可是被告的选矿厂于2006年11月9日被市铁选矿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取缔,无法再以铲车抵顶租金。按协议规定执照尚未办理完期间由被告负责疏通各个环节,不得影响张某某正常生产经营,可被告并没有按此协议履行,导致张某某无法正常生产,给张某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协议规定如果出现问题造成张某某停止经营,被告应加倍赔偿给张某某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每天按150吨铁粉计算)。现张某某的直按经济损失178万元,间接经济损失411.2万元(每天的利润为150吨×100元/吨×300天=450万元,扣除铁粉款34万元及电费款4.8万元)。为此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589.2万元。

丁某某一审辩称,张某某提出的损失与事实不符与答辩人无关。张某某在占用该企业期间,并未对该业进行任何实质性资产投入,有的投入不是正常消耗就是已被其拿走,这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失范畴。张某某首先违约,协议规定,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张某某付租金20万元,半年内付齐全部租金45万元,而张某某只向答辩人交付10万元租金,其余35万元租金一直拒绝给付。该企业未交各项手续费而被取缔,是张某某拒交租金直接导致的结果。

吴某某一审辩称张某某所诉属实,同意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关某某一审辩称张某某所诉属实,但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