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诉被告石某乙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石某甲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
审判员谭国勇
二OO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奉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