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水桥信用社(以下简称清水桥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水桥信用社诉被告何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水桥信用社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清水桥信用社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水桥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清水桥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谭国勇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奉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