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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和朋友去民权县X街西段“兄弟手机店”买手机,趁售货员不注意,将柜台内的一部“烽火”牌808黑色直板手机偷走,价值980元(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史XX、王XX的证言、被害人丁X的陈述、视听资料、失主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且赃物已退赔,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8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智敏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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