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有诈骗罪,并提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在新密市X村,谎称能为被害人岳XX办理贷款,需要活动经费,多次骗取岳XX现金x元,后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退出赃款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牛某某于2010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岳XX对自己财物被骗的时间、地点、物品名称及数量的陈述,新密市公安局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赃款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主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