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干部,住(略)。
被告雷某某,男,50岁,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谭国勇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奉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