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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诉雷某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59号

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干部,住(略)。

被告雷某某,男,50岁,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谭国勇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奉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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