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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永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7年其间,原、被告双方一起做生意,2009年12月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5900元,并向原告打下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故诉请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将我的门窗打坏,应当予以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双方合伙做生意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将被告的大门损坏,后经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5900元,并向原告打下欠条一支,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原告将其门窗损坏,拒偿还。为此原告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乔某某欠款5900元,折抵原告赔偿给被告大门款1000元,下余4900元由被告于2010年9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永东

二O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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