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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白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申请人解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白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解某某于2010年7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2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调解某确定的内容,申请人解某某已将执行回案件款领走,此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毅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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