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34岁。
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张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