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略)。
被告株洲市金信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株洲市金信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谭某进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