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48岁,住(略)。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尉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于2008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许某某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某某二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许某某的收入予以提取。
执行员陈占喜
执行员靳二民
执行员段广建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黄春生
审核人陈占喜签发人王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