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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尉法执字第219-2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48岁,住(略)。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尉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于2008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许某某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某某二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许某某的收入予以提取。

执行员陈占喜

执行员靳二民

执行员段广建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黄春生

审核人陈占喜签发人王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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