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格林柯尔冷藏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金钟,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11日诉至本院。10月1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08年1月2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裁定,撤销了本院(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2009年6月1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翟金钟到庭参加诉讼,且被告未提起反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兴明
审判员叶红梅
审判员洪博
二〇〇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