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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与陈某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04-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2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住所地:佛山市X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医务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6)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自愿于2006年4月1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陈某丙(略)元,双方以后互不追究。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181元,由被上诉人陈某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81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徐立伟

代理审判员林波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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