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通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姬登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基本事实为:原、被告系邻居,原告王某某因出路不畅,于1998年3月20日与被告殷某某协商购买了被告所有的树畔作为道路出走,后原、被告因该路发生争议,被告殷某某将该路阻挡。故原告诉请被告将此道路放行并恢复原状,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原通行的道路继续通行,该路宽3.5米(西从杨树向东3.5米,南通大路)。
二、由原告王某某一次性补偿给被告殷某某道路使用费1000元(当庭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姬登峰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方仲江